算命服务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消费者如何辨别真伪?
前段时间和朋友聊天,聊到关于算命、八字等命理话题。这类从业人员通常是运用自己的命理知识为消费者解读人生命运、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并给出指导,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他们通常被称之为命理师。
笔者对该专业领域并不了解,但从一个普通消费者角度来看,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一行业,在鱼龙混杂的玄学市场中,遇到江湖骗子怎么办?消费者如何辨别真伪?服务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如果涉嫌欺诈,是否可以要求退费?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算命占卜、种生基、做法事等服务,法院一般会认定服务合同无效,所谓的“算命”行为也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取得利益的合法理由,以提供法事的服务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封建迷信活动,有违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公序良俗八字算命 争钱,行为应属无效。也有部分判决认为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有大众娱乐性质的活动,应属有效。
故关于此类服务合同是否无效或可撤销的,仍应具体个案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01.
案情介绍
原告潘某经邓某介绍认识了懂风水算命的师傅蓝某。蓝某说,潘某财运不好,蓝某可以通过种生基、做法事,做完就可以转运。
之后潘某为请蓝某帮忙安排法事,共计转账11万元。但在做完法事并没有发生财运会好转的效果,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要求退钱。
蓝某知道后,却称:不退,法事之所以没有发生效果是因为潘某违反了禁止“同房”的要求,是潘某自身原因导致法事没有效果。
双方诉至法院,潘某起诉主张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蓝某及介绍人返还款项。
02.
法院判决
原、被告之间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两被告支付相关费用,两被告为其提供风水、种生基、婴灵超度等法事或学习服务。无论是从事风水、种生基、婴灵超度等活动,还是提供涉及上述内容的学习服务,均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封建迷信活动,该行为应属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两被告利用原告的愚昧无知,依靠封建迷信活动收取他人钱财,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两被告具有较大过错。
原告在生活遇到困难时,试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达成意愿,属于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其自身亦有过错之处。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1.双方达成的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款项11万元。
03.
分析
八字算命、命理风水等行为属于封建迷信、违背公序良俗,这是该类服务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主要理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那么算命是什么?何为封建迷信、是否违背法律意义上的公序良俗?对此我们逐一分析:
何为“八字算命”?根据百科解释,八字算命是以一个人出生的年、月、日、时为基点,按照中国传统的天干地支进行计数的方法排出当时的天干与地支就构成了一个八字组合。也称生辰八字。一个人出生的年月时天干地支的排列组合(即八字)就是命。
1-1 封建迷信是什么?
封建迷信是一个很复杂的词,并不是法律概念上的词,只出现在部分文献中,比如,“封建”二字在《辞海》中没有单独的词条,在多数场合是“封建制度”,“封建思想”,迷信是指人类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和信仰,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应。
在(2020)京03民终6689号案中,法院认为,所谓封建迷信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人们对某一类现象的统称,是一种以历史唯心主义有神论为核心的愚昧思想,崇拜巫术,相信鬼神、命运。
1-2 算命是封建迷信吗?
以笔者粗浅的见识,笔者认为八字算命并不等于或者不属于封建迷信。“算命”是将中国传统易学文化中的“天人合一”原理应用于预测人生轨迹变化规律的方法,易学属于在天人相应的学术思想指导下研究万事万物运行规律及其相互关系的哲学学问,《易经》则是我国的国学典籍,如果简单地将算命等同于封建迷信,似有不妥。
但又正因为算命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无法界定,命理行业内针对不同的解读还会区分不同派别,由此导致命理市场十分混乱,江湖骗子属实多,有部分江湖术士是名为算命,实为弄虚作假,装神弄鬼。比如本案中被告的陈述,普通大众和消费者很难分别他的水平高低和真假。
这也只是个人观点,在某些官网上,对算命的提示,还是非常清晰的。如果利用算命来掩人耳目骗人钱财、实施诈骗行为,则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论处。
但回到案件中来,对于“八字算命”是否属于封建迷信,合同是否无效,仍应当就具体个案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所谓“爱恨就在一瞬间”。
同样是在6689号案中,法院最后认定,至于占星学是否属于封建迷信不能笼统地作出判断,尤其是本案中若道公司所教授的占星学是否属于封建迷信的问题,应当结合其具体课程内容来分析。经查,涉案课程的主要内容并未涉及历史唯心主义有神论的宣传,主要是通过对不同个体对应的不同星座或星盘而阶段性的分析预测不同人的性格特征、兴趣爱好、适合职业及运气等等,上述内容应当属于大众娱乐性质,并非教人相信鬼神、命运等封建迷信思想。
1-3 公序良俗中的“公序”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八字算命 争钱,本质上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法官的裁判观点是,八字、命理涉及迷信活动,违背了合同法精神,社会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分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条款是典型的概括条款,因此如果要分析八字算命、命理等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梁慧星教授将公序良俗分为危害国家公共秩序行为,危害家庭关系行为,违反性道德、违反人权、限制经济自由等类型,具体到本案,主要是看八字算命是否违背了国家公共秩序。
国家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如何看待算命和封建迷信?是否有相应理据?
《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通知》[新生出联〔1999〕16号]有的以研究民俗为幌子,通过看相、算命、看风水等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这些出版物,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害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各地、各出版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新闻出版署《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图书的通知》的要求,对有关气功、练功类的出版物和看相、算命、看风水等宣扬愚昧迷信、伪科学内容的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此类的文件还有很多,目前并没有效力较高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否定“算命”,难以依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其无效,相比而言,公序良俗是比较好的理据。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
由此可见,认定八字算命、命理违背公序良俗是有理据和解释空间的,但法院应当就此充分说理,个案分析。
1-4 合同无效后,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服务合同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自无疑问。
这里再延伸一个小问题:
算命先生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1987]民他字第2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请示,我们研究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四款“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对这两种行为人予以拘留或罚款。据公安部法规局、政策研究室的同志解释,是指正在进行非法活动之当时,对其所得予以没收,对其其他财产则不予追缴。本案中刘春和死后遗留的财产,没有没收的法律依据。第二,事实上也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刘春和死后遗留这笔财产都是“算命”所得。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委会的意见,即:刘春和遗留的存款和其他财产,应视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